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明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0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2016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15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明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757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2018年3月19日止;以49757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止,以47757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允学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刘明月所欠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明月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明月、刘允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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