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4247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3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广建给付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59349.17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日,以代偿款299349.17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9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代偿款259349.17元为基数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吕广建偿付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28261元。上述一、二两项,被告吕广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葛坤凤、吕海波、庄晶、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天山、南通牧缘贸易有限公司、夏爱平、陈玉玲对被告吕8广建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葛坤凤、吕海波、庄晶、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天山、南通牧缘贸易有限公司、夏爱平、陈玉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吕广建追偿。案件受理费6214元,减半收取3107元,诉讼保全费3170元,合计6277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吕广建、葛坤凤、吕海波、庄晶、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天山、南通牧缘贸易有限公司、夏爱平、陈玉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1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