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祝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23民初4771号 |
案号 |
(2018)苏0723执5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永谊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顾祝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江苏金土地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计5315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经济损失以本金5315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5月2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连云港永谊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顾祝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420元,由被告连云港永谊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顾祝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2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15 |
发布时间 |
2018-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0723执508号 |
立案日期 |
2018-03-15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31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