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正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8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502民初433号 |
案号 |
(2018)赣0502执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正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本金2487301.54元,并以未付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不超过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为止的利息。二、被告钱圣炜、陈丹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抵押物:被告陈丹所有的,位于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北湖中路478号北湖名门世家1栋22903室(房产证号为S00450585,他项权证号为余房他证城北字第T0043255号),位于南昌县金沙二路3799号九里象湖城住宅区5栋2单元1101室(房产证号:00165102,他项权证号第2053490号);被告钱圣炜所有的位于城东新欣北大道1123号林盛公园华府18栋2101、2201的房屋(房产证号S0340513,他项权证号余房他证城东字第T0043256号),位于新余市渝水区城北科环西路218号春龙湖畔豪园A4栋302室(房产证号S0219613,他项权证号T0043257),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3596元,由被告新余市正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钱圣炜、陈丹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发布时间 |
2018-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赣0502执3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33922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钱圣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欣大道九鼎汽车大市场六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