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费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3********1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5161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费华、戴娟支付原告宋康货款256000元,该款由被告费华、戴娟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156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2三、若被告费华、戴娟未按上述第一项协议内容如期足额履行,应向原告宋康支付违约金1万元,原告宋康有权就被告费华、戴娟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合计484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由被告费华、戴娟负担的2422.5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如被告费华、戴娟未按上述第一项协议履行的,全部诉讼费均由被告费华、戴娟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