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羊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8********63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7796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羊军、单康芹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6月24日止的利息计11025元,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按《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二、被告羊军、单康芹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律师费18200元。上述第一、二款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9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5139元,由被告羊军、单康芹负担。(该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原告预付的费用由本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