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1********2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10505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俊支付原告范可歆2019年5月至7月的抚养费共计10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倪俊负担自2019年8月起原告范可歆的抚养费每月360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时止。履行时间:本判决生效时已经产生的抚养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之后每月的抚养费于当月的10日之前履行。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倪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帐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