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4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2民初6950号
案号
(2021)苏1322执8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庄浩与被告张凡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庄斯淇(2013年12月23日出生)随被告张凡共同生活,原告庄浩从2020年8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直至庄斯淇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庄浩负担。第2页/共2页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时间
2021-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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