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4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2民初6950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庄浩与被告张凡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庄斯淇(2013年12月23日出生)随被告张凡共同生活,原告庄浩从2020年8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直至庄斯淇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庄浩负担。第2页/共2页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