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3********26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刑终26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诉人邢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4日,即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二、上诉人刘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三、上诉人刘开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25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9日止。)四、上诉人刘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25-17-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五、上诉人邢伟、刘江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万元予以没收;上诉人刘洪、刘开连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