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红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6********8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1民初7694号 |
案号 |
(2020)苏0681执恢6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红兵、高宝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家港支行借4款本金390000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9月20日为15539.35元,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32%计算)。二、被告陆红兵、高宝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家港支行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座落于启东市吕四港镇白金苑2幢50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40221)在实现债权54.6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红兵、高宝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2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1-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