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1********11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91民初481号
案号
(2021)苏0191执1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永清货款978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97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永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收取224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05元,由被告陈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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