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立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4********71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4民初4831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6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钱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钱永人民币37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钱立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案3件受理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申请保全费2420元,由被告钱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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