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6********1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丹民初字第02443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26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丽健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6本息3419871.33元,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68274元;二、被告吴志强、沈洁、解小雷、江苏斯诺工具有限公司、陈咏、张建俊对以上被告江苏丽健眼镜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吴志强、吴宏星以抵押的房产对以上被告江苏丽健眼镜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对抵押房产处分所得价款亨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840元,由被告江苏丽健眼镜有限公司、吴志强、沈洁、解小雷、江苏斯诺工具有限公司、陈咏、张建俊、吴宏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