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6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1民初2454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10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建华、许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5173.72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其中:至2018年8月30日的利息、滞纳金计9100.29元;自同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案所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法计收利息、滞纳金。)。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对被告金建华、许玲设定抵押的车牌号为苏m219as的缤智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8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1676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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