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79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2民初8733号
案号
(2021)苏1322执8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茆亚南、汪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贷款本金99530.9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为13030.18元,之后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2000元;二、被告徐高中、徐金生、王建军对被告茆亚南、汪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1296元,由被告茆亚南、汪萍、徐高中、徐金生、王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9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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