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容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82********2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2民初4772号
案号
(2021)苏0102执28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容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730.68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4月24日的利息为1264.62元、罚息为3197.24元。自2020年4月25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本金400元按年利率17.982%计算,本金17330.68元按年利率14.364%计算),并支付律师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3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李容荣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