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邬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4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民初6698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1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邬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友才工程款96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24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1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6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陆友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3元,由被告邬建华负担(原告垫付的1343元予以退回,被告邬建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5885111500146097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5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