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61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3民初2173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1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玉久、韩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彦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本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韩发明对上述债务的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韩发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玉久、韩丹追偿。四、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李彦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王玉久、韩丹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金色家园3幢2单元503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为苏(2019)泗阳县不动产证明0000085号〕,所得价款在18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已收取483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玉久、韩丹、韩发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