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2********32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2民初3117号
案号
(2021)苏1182执1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小网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300元以及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石小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曹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4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元,由被告曹静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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