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32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3117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小网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300元以及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石小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曹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4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元,由被告曹静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