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俊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63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1民初4800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5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陶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凤文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陶俊峰负担。此款原告张凤文已预交,故由被告陶俊峰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3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55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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