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俊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6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1民初4800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陶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凤文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陶俊峰负担。此款原告张凤文已预交,故由被告陶俊峰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3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55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