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邬国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7********6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02民初729号
案号
(2021)苏1002执恢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邬国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99998.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从2018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的尚欠利息、罚息和复利为25866.46元,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刘丹、季勇明对本判决主文第一条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丹、季勇明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邬国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8元,减半收取3094元,由被告邬国磊、刘-5-丹、季勇明负担(原告已预付,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8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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