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越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3********39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民初8134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1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朱越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薛卫国支付工资款6400元。二、驳回薛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朱越峰负担(薛卫国已垫付,并同意由朱越峰在履行主债务时一并向其支付,本院不再返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