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3********4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民终5144号 |
案号 |
(2021)苏0412执7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3528号民5事判决;二、戴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王银借款2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王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4元,均由戴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