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卫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6********5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2民初547号
案号
(2018)苏1322执74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耿刚跃、胡卫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信用卡分期付款本金132191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1日的利息为18499.11元,之后利息以1321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沭阳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4元(原告已预交1717元),由原告负担120元,由三被告负担33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3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10-24
发布时间
2019-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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