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7********1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栖商初字第00624号
案号
(2016)苏0113执1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拓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代偿款3198674.52元,并自2015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唐志祥对被告南京拓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唐祥铃对被告南京拓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石军、程龙、李莉对被告南京拓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江苏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90元,减半后收取16145元,由被告拓祥公司、石军、程龙、李莉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唐志祥、唐祥铃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1-21
发布时间
2016-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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