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文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3********5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0318号 |
案号 |
(2021)苏0282执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40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判决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二、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损失134200元。三、周惠敏、黄桂英、周弢、南京古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黄国君、陈金凤、江苏宏远包装有限公司、刘国良、杨文琴对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54元,由远洲公司、周惠敏、黄桂英、周弢、古都公司、黄国君、陈金凤、宏远公司、刘国良、杨文琴负担,该款已由科创公司垫付,远洲公司、周惠敏、黄桂英、周弢、古都公司、黄国君、陈金凤、宏远公司、刘国良、杨文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科创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8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