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6********5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4民初4164号
案号
(2021)苏0724执4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季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凤英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22190.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元(原告张凤英已交纳),由被告季春负担。被告季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6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5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9
发布时间
2021-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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