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6********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都商初字第0004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恢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成、金晓华共同偿还原告辅绍中120万元,并承担从2012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被告陆红卫、江苏莱迪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成、金晓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96元,由被告黄成、金晓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896元,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