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连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2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3民初3820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1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连军、郑建返还原告庄明龙借款本金71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1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于2021年1月30日前返还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于2021年6月30日前返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于2021年12月30日前返还本金214000元及利息,上述利息均以当期应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若被告赵连军、郑建有任一期逾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庄明龙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庄明龙对被告赵连军、郑建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人民路东侧财富广场6幢6层的房屋【不动产权号:苏(2019)泗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252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对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赵连军、郑建还款义务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在1800000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庄明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3508元,减半收取计6754元,由被告赵连军、郑建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