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4********09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4民初1546号
案号
(2021)苏0724执12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延康8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孙浩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孙浩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给付原告孙延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3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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