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406********5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8267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柴安徽、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2426.98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6月19日的利息11182.17元、罚息18561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柴安徽、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509元。上述第一至二项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7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2477元,由被告柴安徽、洪梅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