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82********0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82民初3380号
案号
(2021)苏0282执12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唐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熊黎借款57453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7453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7款基准利率计算;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二、驳回熊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8元,由熊黎负担4226元,由唐俊负担9982元。(唐俊应负担的上述款项已由熊黎预交,熊黎同意该款项由唐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熊黎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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