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29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4刑初618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2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林连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1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30年6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林长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9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吕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29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林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林元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20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林防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林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责令被告人林连伟、林西、林长征、吕迎军、林明、林元永、林防振、林伟退赔各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损失(详见审理查明部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