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俊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5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5924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9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跟阳、聂复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1190.84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2016生5月19日至2017年5月10日按年利率11.0921%计算;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6月2日按年利率14.41973%计算;以本金192190.84元为基数,2017年6月3日至2017年8月10日按年利率14.41973%计算;以本金186190.84元为基数,2017年8月11日至2019年2月27日按年利率14.41973%计算;以本金181190.84元为基数,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4月8日按年利率14.41973%计算;以本金171190.84元为基数,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8月2日按年利率14.41973%计算;以本金161190.8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按年利14.4197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季延磊、季言金、季言才、聂俊启、季延亮对被告季跟阳、聂复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季跟阳、聂复军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案件受理费3524减半收取1762元,由被告季跟阳、聂复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