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印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2********38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2民初2011号 |
案号 |
(2020)苏0682执恢6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钱琦、朱洪兰、钱宏源、李燕玲、如皋市泰润建材有限公司、如皋市皋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建李、刘志娟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9以400000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给付的利息12800元);二、被告钱琦、朱洪兰、钱宏源、李燕玲、如皋市泰润建材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王建李、刘志娟借款7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印国平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建李、刘志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660元,由被告印国平、钱琦、朱洪兰、钱宏源、李燕玲、如皋市泰润建材有限公司、如皋市皋琦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