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方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19********1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2民初391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方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如皋市恒畅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731元并承担违约金5273.1元,合计58004.1元。二、被告张国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如皋市恒畅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010.2元、承担违约金8101.02元及原告实际支出的代理费5754.37元,合计94887.37元。—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如皋市恒畅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3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4750元,由被告谢方义负担1852.5元,被告张国新负担289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3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