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4民初553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婷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范首都补偿款14万元。(此款可汇至本院账户,开户名称: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高邮海潮支行,开户账号:9558851108002355351)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张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4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