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4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民初5184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洪杰殷传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红方、唐善第5页/共8页中、唐秀芹、唐秀林、唐秀梅赔偿因唐为朋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4021.99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计273元,由被告洪杰殷传飞负担164元,原告周红方、唐善中、唐秀芹、唐秀林、唐秀梅负担1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