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于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6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3民初2643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葛于雷、葛于霞、宿迁鑫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葛栋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被告葛于雷、葛于霞、宿迁鑫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前支付原告葛栋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被告葛于雷、宿迁鑫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葛栋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二、如果被告葛于雷、葛于霞、宿迁鑫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有任一期违约,则原告葛栋和有权对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葛栋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本案无其他争议;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5元,由被告葛于雷、葛于霞、宿迁鑫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