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季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9********1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06)苏中民一初字第0119号
案号
(2020)苏0583执恢5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伟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四方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0万元。、、驳回反诉原告何伟东要求反诉被告昆山市四方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115万元的反诉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何伟东要求反诉被告昆山市四方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空调工程协议承诺书”的约定赔偿损失120万元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案件受理费15510元,其他诉讼费(诉讼保全费)6020元,其他诉讼费(邮寄费)200元,合计21730元,由被告何伟东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1780元,其他诉讼费(鉴定费)60000元,合计101780元,由反诉原告何伟东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标准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交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1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1-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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