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4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3民初3323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恢4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鹏偿还原告孙宇轩借款本金28000元,该款自2019年8月1日起,于每月15日前偿还1200元,直至还清,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苏起对被告安鹏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中,在1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被告安鹏偿还原告孙宇轩借款本金15000元后,被告苏起的保证责任解除;三、被告安鹏、苏起如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原告孙宇轩有权就本金2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8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剩余全部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安鹏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时间
2021-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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