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4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3民初3323号 |
案号 |
(2021)苏0923执恢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鹏偿还原告孙宇轩借款本金28000元,该款自2019年8月1日起,于每月15日前偿还1200元,直至还清,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苏起对被告安鹏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中,在1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被告安鹏偿还原告孙宇轩借款本金15000元后,被告苏起的保证责任解除;三、被告安鹏、苏起如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原告孙宇轩有权就本金2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8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剩余全部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安鹏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