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戈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7********3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2民初1482号
案号
(2021)苏0102执4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尚瑞芳、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进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2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71.5元,由被告尚瑞芳、戈军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应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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