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平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2********00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4民初912号
案号
(2021)苏0724执3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平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惠志忠工程保证金34000元和设计费等费用194688元,合计228688元;二、驳回原告惠志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5元,由被告孙平原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6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9
发布时间
2021-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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