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大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民初7813号 |
案号 |
(2019)苏1283执3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封倩与被告泰兴市大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二、被告泰兴市大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丁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封倩人民币84832.56元,同时支付违约金13360元;三、驳回原告封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8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24308元,由原告封倩负担508元,由被告泰兴市大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丁大伟连带负担23800元(原告已垫付1646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1646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3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58851115001009798;原告已垫付鉴定费20000元,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时间 |
2019-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1283执36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81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