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大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0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83民初7813号
案号
(2019)苏1283执36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封倩与被告泰兴市大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二、被告泰兴市大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丁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封倩人民币84832.56元,同时支付违约金13360元;三、驳回原告封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8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24308元,由原告封倩负担508元,由被告泰兴市大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丁大伟连带负担23800元(原告已垫付1646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1646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3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58851115001009798;原告已垫付鉴定费20000元,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7-30
发布时间
2019-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1283执3611号
立案日期
2019-07-30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1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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