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卜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4民初4473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恢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灌南县信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卜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兴海剩余借款40000元及利息(其中4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7年2月26日起起按照年利率1.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0000借款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1.3%自2017年2月26日起计算利息至2018年4月8日止)。二、被告王萍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吴兴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灌南县信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卜兵负担,被告王萍付连带给付责任。原告吴兴海已预交,三被告在兑现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5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