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江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6********8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82民初3952号
案号
(2021)苏0982执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亚鸣、朱江江、胡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骆永保借款5万元,并承付该款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上所有款项直接汇缴至原告骆永保的账户(开户行:大丰农商银行,户名:骆永保,账号:6230666035007424250)]。二、被告王亚鸣、朱江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骆永保借款14万元,并分别承付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以4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胡兵对被告王亚鸣、朱江江1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兵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亚鸣、朱江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5元,减半收取3703元,由原告骆永保负担550元,被告王亚鸣、朱江江负担3153元[已支付1000元,余款21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32636100131627039],被告胡兵对其中的1700元承担共同给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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