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广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6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23民初1731号
案号
(2021)苏1023执7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童广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代偿款54736.75元及违约金(以54736.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童广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6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保费2575.55元;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4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负担200元,被告童广华负担32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时间
2021-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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