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云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6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1640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7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孔弋与刘士兴、顾云珍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19年8月16日解除。二、刘士兴、顾云珍应向孔弋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返还购房款235000元并赔偿损失398500元,上述款项共计6535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孔弋。三、驳回孔弋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刘士兴、顾云珍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2044元(孔弋已预交),由孔弋负担182元,由刘士兴、顾云珍负担11862元,刘士兴、顾云珍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孔弋。评估费11610元(孔弋已预交),由刘士兴、顾云珍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孔弋。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7元(刘士兴、顾云珍已预交),由刘士兴、顾云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15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