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云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6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1民初11640号
案号
(2021)苏0281执7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孔弋与刘士兴、顾云珍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19年8月16日解除。二、刘士兴、顾云珍应向孔弋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返还购房款235000元并赔偿损失398500元,上述款项共计6535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孔弋。三、驳回孔弋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刘士兴、顾云珍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2044元(孔弋已预交),由孔弋负担182元,由刘士兴、顾云珍负担11862元,刘士兴、顾云珍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孔弋。评估费11610元(孔弋已预交),由刘士兴、顾云珍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孔弋。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7元(刘士兴、顾云珍已预交),由刘士兴、顾云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15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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