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4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22刑初91号
案号
(2021)苏1322执29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仲腾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朱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起-13-至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叶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贾梦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魏从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起-14-至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仲腾达、朱江、张雨、叶康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魏从伟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均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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