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4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22刑初91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29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仲腾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朱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起-13-至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叶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贾梦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魏从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起-14-至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仲腾达、朱江、张雨、叶康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魏从伟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均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