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杰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4********08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1364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7084976.94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其中595万元自2017年12月29日起算,1134976.94元自2018年1月12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均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完毕止;违约金:以对应计息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相应的起计算点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完毕止的数额扣除上述利息的总额后的差额部分,且违约金不得超过70万元);二、被告蚌埠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陈永忠提供抵押的位于坐落于蚌埠市胜利中路63号商之都﹒城市星座b区1单元27层5号房屋(产权证号:2013015680)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637000元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陈永忠、邓文杰、李钧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蚌埠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其最高额度为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蚌埠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安徽仁德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项债务承在其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蚌埠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安徽通力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其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蚌埠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蚌埠市淮河造船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项债务承在其最高额度为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蚌埠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蚌埠市治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项债务承在其最高额度为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蚌埠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十、被告蚌埠市鑫民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项债务承在其最高额度为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蚌埠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十一、驳回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0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1765元,由被告蚌埠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陈永忠、邓杰文、李钧、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仁德能源有限公司、蚌埠市淮河造船有限公司、蚌埠市治淮航运有限公司、安徽通力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鑫民玻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